乙方撕甲方,是一种有效的公关手段吗?

举报 2017-05-25

乙方撕甲方,是一种有效的公关手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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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小编刚把辛辛苦苦把公关早报做好发到了微信群,立马得到一位群友的提醒:KARMA撕逼小猪短租的内容没提啊,还发出了两条链接。大叔不是广告圈的人,确实此事没有刷了大叔的屏,但最近一段时间,大叔发现,有多个乙方主动向甲方撕逼,前段时间最著名的案例是黄小厨。大叔也看到当时很多自媒体从黄小厨危机公关的角度进行了热点解读。大叔今天换个角度:乙方撕甲方,是一种有效的公关手段吗?

乙方撕甲方,是一种有效的公关手段吗?

大叔先定义一下“有效”。目前来看,乙方撕逼甲方,其实主要有三个目的:一个是讨公道,二是讨薪,三是给自己打广告。如果这三个目的都能实现,那确实是一个有效的公关手段。

以小猪短租为例,KARMA团队似乎就是冲着一箭三雕来的。那到底有无成功呢?大叔试着分析分析:

1、讨公道。

按照KARMA的说法,其主导的这组创意,平面已经出街了,他们花了很大的力气做这个视频广告,结果客户爸爸看完ACOPY之后,决定不要了,令他们十分气愤,以至于公开“声讨”。乙方的核心理由就是甲方不诚信,具体讲述了几个例子:1、剧情和脚本都给甲方看过,也确认过的,现在不要了,是耍流氓;2、别说视频的钱了,平面的钱还没收到呢;3、甲方对媒体讲着“诚信”,对乙方却如此对待。

其实,所有乙方撕甲方的案例,不管真实目的是什么,对外的形式和文案上,都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由于目前小猪短租没有回应此事,单看一方的描述,实际上,很难十分中立地辨别是非,但就像所有传播案例一样,事实都是可以选择性讲述的,讲述的人核心是要影响人们的情绪,而不是陈述事实,前者是公关的价值,后者是法庭的事。

2、讨薪。

这条实际上大叔不想多说。真的要讨薪,走法律程序为最佳。

3、打广告。

这是大叔今天想重点说的。大叔分别看完了《当一条接近完工的广告被客户抛弃(上)》和《当一条接近完工的广告被客户抛弃(下)》,有一种强烈的感受就是,这个乙方确实不容易,连撕逼都不忘记给自己打广告。不仅把自己被甲方毙掉的视频放了出来,还附上了【品牌战役策略】、【创意概念】、【平面海报】、【预热海报】、【拍摄花絮】以及文中提及的鲜见的【三维 Pre-viz 脚本】等,这简直比PPT公司介绍还全,而且有案例。(PS:大叔认为案例是最好的介绍)

乙方为什么要这么给自己打广告呢?其实《抛弃(上)》文章的一开始就说清楚了:“很多人都说:KARMA似乎很久没放出一件‘大’作品。。”言下之意是,我们沉寂很久了,一定得把这个大作品搞出来。

实际上,当接到甲方终止合作的通知后,乙方面临两条路,原文如下:

一、止损。立即终止和制作公司的合约。赔偿制作公司违约金。至于片子,我们也不要了。
二、保住作品。A copy余下的费用自己先行垫付。稳定军心。不向制作公司违约。把片子做出来。


选前者,也许能减少一些损失,但也意味着,我们将彻底失去一件为之奋战数月的作品;选后者,作品是保住了,但问题是,公司是否有能力去承担先行垫付 A copy 余下费用所带来的风险?

最后,乙方还是选择了不太尊重商业逻辑的“二”,理由如下:

这一次,当我们真的遇到要为价值「几百万」的热爱买单时,说实话,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公司,在权衡利弊时,如果只认「爱」这一种标准,并不现实。可是,我们还是决定为「爱」搏上一切,垫付 Acopy 余下的费用稳定军心,坚决要把片子做出来。是的,我们不用交片给客户了,但我们要给自己一个交代。

代理商和制作公司。我们从来都是同舟共济,共同发力,所有的默契,都建立在一次次的合作之上。如果,因为这次叫停,可能导致我们多年来在制作圈所积攒的信誉积分瞬间清零,那下一次,还有没有制作公司愿意与我们一起作战?  

导演团队。说实话,除了在合同契约精神、执行层面上,我们不想叫停。我们更不想由于这次的叫停,让来自欧洲的团队,在与 KARMA 的合作中见证了一次国内广告环境的「脏乱差」。当我们失去了他们的信任,日后中国广告同行需要外援时,还有没有国际班底愿意助我们一臂之力?


所以,乙方其实是以“撕逼”这个方式,把自己这件“大作品”做了一个充分的展示。大叔理解,乙方不仅是希望通过一整套方案的展示,来证明自己是对的,更是向外界传递自己是专业的,比如欧洲团队。当然,还一点也不拐弯地说自己负责,有契约精神,不能让国际友人笑话国人,所以,赔钱也得继续干完。

如此专业、有契约精神甚至是奉献精神的乙方,赶紧与我们联系吧!

但是,这种打广告的方式真的有效吗?

大叔作为一个甲方,认为很难。即便你的创意确实很好,大家都相信这次你是对的,也是专业的,但是,如果下次是某个围观此事的甲方和你合作呢?难道他不会犯所有甲方都有的一些问题吗?甲方整天应对媒体(包括自媒体)还忙不过来呢,好嘛,现在乙方也变成了自媒体,一言不合就撕逼,甲方找乙方是寻求帮助的,显然不是自找曝(撕)光(逼)。哪怕有1%的撕逼可能性。

乙方对自己的下游合作伙伴负责,这肯定是好的,但与上游的甲方的矛盾,真的只是对方的错?

所以,大叔认为,KARMA把这次“撕逼”当成一次作品发布,不算是一个聪明的做法,即便你这次是对的。大叔个人不提倡乙方通过撕逼的方式为自己打广告,如果真的是维权和讨薪,公关容易产生其他副作用,尤其是在传播圈。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最后的问题是,这算是小猪短租的危机公关吗?当然是,大叔对其目前的沉默表现,也不太认同,毕竟是有关品牌诚信的问题,不管来自于乙方还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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