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野想,乙方的坟场

举报 2018-04-08

来源:贾桃贾桃
作者:贾桃
数英用户原创文章,转载请遵守底部规范

⒈.

19世纪50年代,正值中年的狄更斯,眉头紧皱的坐在齐齐整整的案头,手撑着脑袋思考了很久,终于开始动笔写下了在脑中构思已久的长篇小说《双城记》。

天才般的写下了一段深刻的排比式开篇: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

后来很多人将之奉为小说世界里的开篇经典。

我将之用来形容现今的广告业,再合适不过。

对于一个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从来没有感觉处处是机会,而又担心时时被淘汰。

好与坏并存,信心与彷徨都在。


⒉.

去年年底我写了一篇文章,核心是说:广告与内容边界正在破裂。

主要讲了在互联网媒介下,广告正在变得内容化。这一点大家应该感知明显,我们所熟悉的当下的互联网广告,都是内容扎实,不再是很硬的硬广。

内容很丰富,广告变得越来越不像我们印象中的广告。

在写文章的过程中,想到了一个命题:互联网媒介下,广告内容的制造者其实是最大的受益者,而他们服务的品牌沦为了炮灰。

因为内容取胜的广告,给消费者影响最大的,能留下记忆的,必然是内容本身。好故事记住的是故事情节,好形式记住的是好玩的形式,至于最后几秒象征性的logo闪现,倒像是品牌来蹭蹭场子,太微不足道了。

由此衍生到今天想要谈到的重点:在互联网媒介下,代理商带来的实际效益没有品牌方自己带来的高。

同样的内容,由品牌方自己产出,将会比代理商产出,给品牌带来的影响更好。

相比于寻找代理商,我建议品牌方自己产出。甚至在未来,可能会出现,品牌方自己的团队登上主场,代理商却慢慢走进坟场。


3 .

为什么这样说?

钟表回调三年,移动互联网广告(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上的广告)刚刚乘上媒介变革的风口,新形式的H5,一出现就能刷屏,再后来就是移动端媒介上,创意和形式走上了一片坦途的康庄大道。

同行们纷纷追求新颖的、好玩的形式,为的是能让人眼前一亮,引发人们互相传播,希望能刷屏。

后来到而今,行业趋向恶化,为了刷屏而刷屏。

从这恶化的行业走势中,很多品牌主和行业人士,开始站出来吆喝:这不对啊,服务的品牌并没有从中受益,传的最厉害的是内容本身,是广告界圈内人恐慌式的互相传播啊。

当然,这都是无关乎今天主旨的后话,却也是赤裸裸的现象。


4 .

我们来捋一捋内容广告的传播逻辑。

例数去年刷屏级的案例,百雀羚长图、999视频、网易戏精H5,都有一个共同点,内容取胜,品牌只是在最后露了一下脸。

能引起大众传播,是因为传播的本身是内容。人们分享的是其中的故事、笑点、共鸣、形式等等。内容制造出来的好奇、情绪、震撼、社交货币等,让人忍不住的自然传播。

但是,注意了,传播的是内容这个东西而已。

对于品牌主来说,自己却变成了配角,是容易被人遗忘的小角色。

这已经就从传播路径分岔了,内容本身是为品牌服务,结果内容抢了品牌的戏,内容成了主角,品牌成了配角。

这不是反了吗?

难道品牌方看不出来吗?

当然看的出来,只不过品牌方和代理商们都知道,你想要传播,想要量,不这样做是不行的。

因为消费者一看到品牌就联想到广告,一联想到广告,就感到厌烦,厌烦就再也不想看下去,那又如何传播呢?

这是消费者长期的习惯。

所以为了传播,品牌只能屈服于内容,只要最后能刷屏,大家皆大欢喜。

这其中有个主要矛盾:即传播效果和品牌收益。

要想很好的传播,就要避免广告嫌疑,品牌只能成为配角;但是要想很好的打出品牌,内容却又不得不大打折扣,怎么做都不合适。

这两者似乎是不可调和。

当前业内找到的最折中的方式就是,前面全是内容,后面露一下品牌。说实在的,这样简单的露出,对品牌帮助微乎其微。

即使再大的传播量,品牌始终是这次传播中收益较小的,而收益最大的是谁,当然是内容的制造者。

我始终相信一个古老的原理,就是因果关系。

做出什么事,事情给你带来相应的结果。品牌的传播上,一样遵循这个原理,一段两分钟的内容广告,既然主要篇幅是内容,最终带来传播的肯定是内容本身,自然受益最大的也是内容本身,是内容背后的制造者们。

所以,在这样的逻辑下,品牌主只是内容传播这个局中的跟班喽啰。


5 .

那么,传播效果和品牌收益这两者的矛盾就不可调和吗?

有方法。这也是我今天想要说的重点,也是给目前的一个解决办法。

我建议大的品牌方自己建立内容广告团队,而不是依靠代理商。对于一次广告战役,品牌方自己产出广告内容,获取的受益比代理商大很多。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品牌方自己产出内容,或是有趣、或是走心、或是新颖。内容自己带出的信息,是由品牌方这个信源传递出的,全部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自然的就会觉得品牌方是有趣的、走心的、新颖的。内容出街后,分享或转发的传播价值,利益大都归于品牌方。

反过来:假如是代理商产出呢?

如果是代理商产出,那么就完全不一样了,消费者知道这个内容制造者不是品牌主,而是给他们代理广告的代理商,那么消费者则会认为是代理商有趣、走心、年轻,而不会把广告信息带来的感受转嫁到品牌主上。

那么,由此可能有人会问:你这样说,不是说整个代理商机制都有问题吗?因为大多数内容广告都是代理商产出。

答案是肯定的。

可能有人又会问:按照目前已经成型的分工形态,即使有问题,代理商难道就会被取代吗?就拿品牌方自己来说,怎么可能养活一个广告团队??

好吧,我主要说的是大的品牌方,对于小公司,既然养不活一个小团队,也就不要把钱压在营销传播上了。

也许有人还会有疑问: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又不知道内容广告的背后制造者,代理商与品牌方有什么区别?其实这依然不违背本文的大逻辑,就是不管消费者是否知道背后的制造者,品牌主自己产出内容广告才能成为利益最大者。

谁产出,谁受益,谁是主角,谁得最大利益。

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一个正例:网易市场部的自己产出。

去年到今年,网易产出了一堆刷屏级的作品,而且几乎都是自己内部产出。乐评专列、戏精女孩、以及今年最新的网易云音乐的个人说明书。这些内容都由网易内部产出,所有的传播带来的效果都会归结到品牌上,我们会越来越觉得网易这个大品牌是真会玩,这个品牌是真厉害。

一个反例:新世相的代理

这个就是典型的代理商反例。虽然最终出街的内容,引发了全民的刷屏,但是刷屏级的传播效果,所带来的利益呢?不用说,主要利益都被新世相这个代理商吸收了,他们所代理的航班管家成了这部大剧的配角。风头都被新世相抢走了。

(说明,这里举例新世相,是这个事件的影响力,不是对新世相有偏见。类似的代理商火起来,代理的品牌成为炮灰的例子太多了。)

一正一反两个例子,形成鲜明的对比。结果也很明显。


6 .


总结:

从广告的目的出发,始终围绕广告为品牌主服务的目的来说,所以我们就得出了这个推论:

新媒介下,内容广告是不可变更的逻辑,因为你把看不看的选择权给了大众,为了传播,就必须打造好内容。

但代理商们产出的好内容,最大的利益者却也是他们自己。

所以,对于品牌主来说,要想获得最大利益,最好的办法是自己建立团队,自己产出。

对于代理商们,则要收起锋芒毕露的狂想,踏实作为一个广告服务者,或许是这个机制最好的突破之路。

广告人呢?好坏并存,优劣并驱。

好的是内容这个东西,可以肆意的去玩,去脑洞,大胆的创意。在内容这个大场子下,到处都是开阔,无羁无绊,创意人的头脑和想法,不会被禁锢。

坏的是雇主下的代理商们。作为品牌方,他当然可以大胆的创意,因为他创意的收益都会最大程度的归功于自己。但代理商就不能这样做了,因为服务品牌的宗旨始终没变,你在内容里玩花样,最大的利益者却是代理商自己。这不是拿人家钱,干自己事吗?

甲方点点星火,有着燎原之势;乙方漫无方向,或许落向苍凉。

所以,终究这是最好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最有机会的时代,这是最容易被淘汰的时代;这是风口上的时代,这是风口后的时代;这是有想法的机灵的创意人的时代,这是踏实为品牌服务的广告人的时代;这是品牌方的时代,这是代理商的时代。


贾桃贾桃(ID:jiataojiatao789)

本文系作者授权数英发表,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数英立场。
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和结尾显眼处标注:作者、出处和链接。不按规范转载侵权必究。
本文系作者授权数英发表,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数英立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授权事宜请联系作者本人,侵权必究。
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数英立场。
本文禁止转载,侵权必究。
本文系数英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授权事宜请至数英微信公众号(ID: digitaling) 后台授权,侵权必究。

    参与评论

    文明发言,无意义评论将很快被删除,异常行为可能被禁言
    DIGITALING
    登录后参与评论

    参与评论

    文明发言,无意义评论将很快被删除,异常行为可能被禁言
    800

    推荐评论

    全部评论(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