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法规来袭, 解读对美妆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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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21-05-18



引言

长期致力于健康科普的丁香医生,自 2014 年成立以来全平台累计已超 8000 万用户。不断有品牌找到丁香医生,希望通过营销合作,提高品牌影响力,打造产品健康价值。但在合作之前,产品必须递交足够且过硬的证明材料,顺利通过丁香医生科学审核(以下简称科审),丁香医生才会放心推荐给广大消费者。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新法规」)开始实施,且这次的改革是一次全面的、全新的大改动。新法规实施后,对美妆行业产品推广有何影响?证明材料是否要跟着调整?

带着大家的疑问,我们从科审的角度,简单聊聊「新法规」下的功效评价。


①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暂时不会影响科审现行的证明材料标准;

② 对于已被科审认可的产品 / 成分功效宣称,同样适用于新法规功效宣称评价要求,大家可以放心~


01 功效评价走上循证之路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等等相关规定。其中或多或少都涉及一些对化妆品功效评价的要求。

简单来说,药监局将化妆品宣称的功效性分为了几类,实现对证明材料要求的分级管理:

证明材料要求

功效宣称范围

证明材料可选

S

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A

适用于敏感肌、无泪配方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

B

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实验*

C

保湿、护发

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

D

感官识别(如清洁、脱毛),物理手段(如遮盖、摩擦)且已在标签上注明为物理手段起效

无需证明材料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实验包括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和实验室试验(动物实验、体外实验等)。

但是,秉着「有效、可靠、适用」的循证原则,丁香医生暂时不打算降低自身的证明材料标准要求,也就是说,科审目前还是仅认可「人体功效评价实验」。

(毕竟国家的标准正逐步走上循证,很难讲未来是否会有「更进一步」的要求。)


02 从成分功效到产品功效推导仍然可行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简单来说,如果产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产品中使用的 A 成分能达到 X 效果,那么产品就可以宣称能够达到 X 效果。

也就是说,当产品中含有科审目前常规认可的成分,且添加量达到或超过了最低有效浓度,这样的产品仍然可以声称相应的功效。

举个栗子:

某产品添加了 0.1% 的视黄醇,科审常规认可 0.1% 的视黄醇可达到改善细纹效果(且我们有含人体实验的权威文献证据),那么这个产品就可以宣称有改善细纹效果。

当然,考虑到配方的影响,我们还是鼓励所有产品都能做个临床功效实验,作为自己「独特的身份象征」。


03 从祛斑特证到产品功效的推导暂时还不行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丁香医生认为在新法规要求下,祛斑美白、防脱的特证申请是需要考证功效报告的。

但从政策发布实施,到严格管控之间,监管机构非常人性化的给所有的公司、厂商留有一个「过渡期」。

也就是说,如果祛斑美白、防脱特证的批准日期是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特证可以作为功效证明被科审认可,但是在那之前获批的特证依然不能作为功效证明。


以上就是对近期化妆品法规变动的大致解读,最后的总结:

1. 丁香医生暂时不会调整科审证明材料标准;

2. 对于已被科审认可产品/成分功效宣称,同样适用于新法规功效宣称评价要求,大家可以放心~


参考资料  

[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2]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3]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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