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顾清良受贿千万判14年 三家房企卷入

雷达财经出品 文|李宏晶 编|深海
12月10日,雷达财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浙商银行原上海分行行长顾清良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已被公布。根据判决书,顾清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送予的现金及财务,贿赂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242.34万元。
2020年10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顾清良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顾清良罗马牵扯到三家房企,分别为上海本土房企宝华集团、上置集团创始人施建家族和通盛集团。
接受上海房企宝华集团价值479万房产贿赂
二审判决书显示,现年57岁的顾清良自2004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先后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资金部总经理、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9日被先行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根据裁判文书,2016年至2018年,顾清良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浙商银行员工通过信托通道业务渠道为宝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华集团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8年前后,在其购买宝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宝华城市之星小区18弄12号201室时,收受宝华集团公司董事长高某所送201室楼下建筑面积102.81平方米的无产权证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479.24万元。
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上海绿杉置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8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施某所送现金5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上海通盛(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及2017年中秋节前后,在办公室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潘某所送价值7.407万元劳力士女表1块及美金10万元。
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8年10月在上海洲际大酒店包厢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送价值15.7万元的翡翠挂坠1件。
2005年至2010年,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资金部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浙江正大控股集团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羊某所送现金共计48万元。其中:2005年春节,收受现金2万元;2005年中秋节,收受现金2万元;2006年春节,收受现金2万元;2006年中秋节,收受现金2万元;2010年年中,收受现金40万元。
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6年下半年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闻某所送现金30万元。
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浙江**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07年上半年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蔡某所送现金20万元。
下属得到帮助年收入提高至1000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顾清良为多个下属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
2013年至2018年,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资金部总经理及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业务支持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先后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上海分行任职的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于某所送现金80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购物卡。其中:2013年春节前,收受5万元银泰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收受20万元银联消费卡;2016年年中,收受现金40万元;2017年春节前,收受现金20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现金20万元。
根据于某的供述,2012年,顾清良推荐于某到宁波分行金融同业部工作,担任副总经理并主持工作,2012年底于某被任命为总经理。2015年,顾清良把于某调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并让他担任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还指定一些金融同业业务给于某,帮助于某提高业务提成。
2014年至2018年,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及分工调整方面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李某1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1所送购物卡30万元、现金60万元。其中:2014年收受购物卡15万元;2015年收受购物卡15万元;2016年收受现金20万元;2017年收受现金20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现金20万元。
供述材料中,李某1表示,2015年9月份,经顾清良推荐,李某被提拔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8年11月,顾清良离任上海分行行长前,把上海分行合规稽核这块工作让李某分管。
2016年至2018年,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及业务支持方面为上海分行机构信贷部(房地产金融部)总经理吴某谋取利益,并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先后收受吴某所送现金3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另外,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业务支持、职务晋升及行长任期审计等方面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行长孟某谋取利益,并于2017年年底在其居住的上海某宿舍楼下收受孟某所送现金100万元。
根据孟某的证言,其在顾清良的帮助下得到提拔,年收入也逐年提高,到2017年税前工资收入达到1000余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业务支持及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叶某谋取利益,并在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先后收受叶某所送现金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顾清良利用担任浙商银行资金部总经理、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在任职推荐及业务支持方面为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某2谋取利益,并于2019年3月收受李某2贿赂款42万元。
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2019年7月26日,顾清良被抓获归案。监察机关依法查扣现金人民币22万元、翡翠挂坠1件、劳力士手表1块、中银通支付卡310张、衫德万道卡200张、百联E城卡350张。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顾清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2万元、翡翠挂坠1件、劳力士手表1块、中银通支付卡310张、衫德万道卡200张、百联E城卡350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查封的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宝华城市之星小区18弄12号101室责令被告人顾清良予以腾退;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顾清良的违法所得。
此后,顾清良不服判决,遂提起申诉,但近日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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