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院宣判玖富与出借人非民间借贷关系,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不久前,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玖富普惠平台的民事裁定作出终审结论。该案中,出借人邓某因对湖北省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其外甥女熊某向湖北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重新审理其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中院在裁定中清晰认定,出借人与作为网贷信息中介的玖富普惠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无还款义务,并据此驳回了邓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湖北中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邓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公司是否应对邓某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湖北中院认定,邓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邓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邓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邓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邓某承担还款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邓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湖北中院裁定如下: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自P2P网贷行业全面清退以来,此类纠纷已屡见不鲜。依法合规运营的平台,其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存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才是资金的最终使用方和还款义务人。因此,当出借人出现回款困难时,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唯一的回款途径。在具体实践中,广大出借人可以自行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呼吁法院如玖富普惠属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批量执行,这样才能才能真正高效维护合法权益,早日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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