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院判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实际收款方 出借人应法催实际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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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26-06-22

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其法律定位为借贷交易的撮合方,而非债务主体,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出借人对合规经营的平台提起诉讼时,司法机关通常依据该法律关系认定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从而导致出借人败诉。近日,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借人诉网贷平台的再审案件。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出借人的主张与案件事实不符,因此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具体案件如下:

出借人熊某与玖富普惠平台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湖北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湖北中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案件。申请人从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的真实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资金存管与担保事实认定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计算与费用承担的正确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担保,该模式符合监管对信息中介的定位。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作出了担保承诺,双方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担保关系,玖富没有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湖北省中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过案件审理,湖北省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玖富公司与熊某之间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2.玖富公司是否应对熊某承担还款责任。




很显然,根据玖富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法院对诉讼证据的审理来看,玖富公司在P2P网贷业务中只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并不是实际收款方。因此,出借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唯一的回款途径。目前的问题是,真正逃废债的借款人逍遥法外,出借人诉平台无果。出借人应当转而直接起诉实际逾期的借款人,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才能有望胜诉,并尽早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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