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借款人 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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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26-06-08

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因此在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往往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久前,玖富平台的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玖富普惠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先后经过市级和省级法院的审理,且均以败诉告终后,王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为,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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