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人不能不知道的版权问题

举报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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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设计圈,盗版盗图盗创意层出不穷,原创设计师叫苦不迭。我们该怎样维护正版之正义?

原创抄袭傻傻分不清楚,遭遇盗版全程懵逼,何以维护基本权利?

盗版侵权洪水猛兽不必怕,小Z邀请权威律师为你解答那些“你不能不知道的版权问题”。建议耐心读完全部内容,并转至身边的创意人,支持版权正义,从学法懂法开始。

律师简介:

赵立辉律师,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大连理工大学 工学英语双学士。2016年3月加入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赵立辉律师拥有律师执照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双证律师,自2007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法院期间,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超600件,两起案件入选 2012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1年获该院首届“十佳青年”。律所期间,曾参与多起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参与代表一家世界领先的化工企业在中国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同时是北京高院2014年一审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

站酷网:中国的法律如何定义“版权”?

赵律师:“版权”即“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使得“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立法中成为同义词,故在实践中经常替换使用。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综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站酷网:设计师、画师、摄影师等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起止时间怎么规定?(请举例说明)版权登记是必须的吗?

赵律师: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的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人身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或继承。除发表权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永久地受到保护。

另一类是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等13项财产权。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对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成立的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证明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站酷网: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据您了解公众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常见误区有哪些,有什么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如在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就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有些网站使用他人图片时,会标注免责声明,如“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改”,很多小编误认为这样就可以达到不侵权的作用。实际上,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都是侵权行为,这样的标注是不能起到任何免责作用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使用、评论引用等特定方式。

站酷网:法律怎么界定“原创”和“抄袭”?有何判断依据,请举例说明。

赵律师:“原创”即作品有“独创性”,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所谓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并对外发表。

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进行判断是否存在抄袭。其中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如将他人绘画作品中的细节略作变动,其主体部分、表现手法都是抄自原作品。“接触”是指,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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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左:原创(设计师ID:左手韩) 图右:抄袭

赵律师:上述案例属于明显抄袭作品。

站酷网:应该从什么角度评判两份作品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赵律师: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一般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理,即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在多数情况下,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并不十分清晰,只能在个案中做具体判断。一般认为,创意和构思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当然除了著作权法保护外,有时候,有经验的律师也会利用其他法律条款维权。比如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装帧设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如果出版物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装帧设计可以作为一种装潢获得反法的保护。

站酷网:临摹他人作品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吗?临摹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吗?

赵律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对前述的艺术作品的临摹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临摹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即是否具有独创性取决于临摹者在临摹他人作品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创作性劳动。精确临摹属于对原作品的复制的行为,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如果临摹者运用自己的技巧进行了取舍和安排,将其对原作的理解和体会融入到临摹品中,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临摹者就可以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新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站酷网:个人使用网络图片发微博/朋友圈等博人气,间接赚取广告收入,是否属于商用行为?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即未经许可将他人图片发微博等行为构成侵权。是否为商业使用行为,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仅会影响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

设计师在网上发布自己作品的时候应该明确说明自己的版权禁止商用,我曾经在发布我的作品的时候,因为微博文字写了:画了一些头像,请大家使用。而在维权的时候,因为这句话导致诉讼失败。——小矛( ID:_小矛) 

站酷网:这个案例因为一句话败诉的原因是?

赵律师:创作者的相关声明,可以作为是否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在微博中声明“请大家使用”容易被理解为允许他人使用,而导致维权失败。

站酷网:在公司任职的设计师,作品版权归属个人还是公司?设计师对职务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合同约定,设计师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设计师个人,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站酷网:团队创作的作品,作品版权归属如何分配? 

赵律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只有实际参与创作活动,对最终的作品做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合作作者;仅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并非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站酷网:设计师,尤其是自由设计师,在知识产权转授给客户时,需要着重关注哪些方面?

赵律师:把成果转授给客户之前,做好版权登记、数字备案、留存底稿等权属证明。在转授权给客户时,最好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为专用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许可期间及付酬标准等。

站酷网:设计创意领域侵权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维权难点在哪里? 

赵律师: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理论、构思、创意、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对创意的保护最终要落脚在具体的表达之上。如果有一名画家在世界上第一次想出要画一条正在听留声机的小狗,即使他根据这个创意画出了一幅画,他人仍然可以以其他方式使用“一只小狗在听留声机”这个创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画家以图形的形式对这一创意的具体表达。

针对设计创意领域的侵权问题,可能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侵权行为容易成为网络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成为维权的难点。

同时,违法成本低,个人维权成本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缺失,导致了大量侵权问题屡禁不止。

站酷网:发现设计被盗用被剽窃,除了愤怒,设计师被侵权后应该如何取证维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赵律师:设计师应及时固定对方侵权行为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方法是去公证处将对方的侵权行为(如网页、微博截图)进行公证,用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也可采取浏览侵权网页加申请时间戳认证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最后生成记载相应的侵权网页及申请时间戳认证操作过程的录像文件、侵权网页打印件及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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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自:碳碳团队 (设计师 ID:碳碳)

站酷网: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赵律师: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站酷网:法律对版权侵权赔偿是怎么规定的?作者应该如何更理性进行索赔和维权?

赵律师: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酌定赔偿等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不同作品类型的赔偿数额差异较大。如北京市单张图片平均判赔额在1500元左右,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判赔数额则可能高达上百万元。不同时期,由于版权保护是相关利益方的较量,有时赔偿额也可能会有一个摇摆,如从北京市各级法院2008年至2015年的统计数据看,单幅图片的平均赔额2008年为4310元,2015年为1650元,而2016年开始又有一个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权利人应尽可能提交损失或违法所得的证据,或类似作品的在先判例,这样会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

站酷网: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为保护版权提供保障?

赵律师:在版权保护领域,我国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或法规,最高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于版权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护。

站酷网:互联网发展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版权保护在法律层面是否受到重视?

赵律师:近年来,我国对版权保护越发重视。自2010年起,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治理侵权盗版网站。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版权局发布“最严版权令”:《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等。就影视、音乐行业而言,可以感受到网络版权生态环境有明显的好转,很多网络平台上大多都是正版内容。

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相关知识产权赔偿的数额有大幅度的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水平逐年提升,设计师作品保护的春天正在到来。

站酷网:您认为改善版权保护环境的出路在哪?国外是否有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

赵律师:改善版权保护环境需要多方努力,如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法院在判决中也应加大强赔偿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侵权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

发达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转。如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专门的法律规制下,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以在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卓有成效。因此,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制体制,是我国著作权立法中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的重要部分。

站酷网:设计师如何避免被侵权?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能不能给站酷的设计师朋友们提点建议?

赵律师:设计师可在图片上附上水印,图片旁边标示版权声明等方式,减少被侵权的机会。但现阶段,还没有很有效的方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提三点建议吧。一是创作完作品后,应将原件、底稿妥善保存,建议申请著作权登记、数字备案或时间戳认证证书等方式予以确权。二是发现侵权网页时,应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可采取公证或网页截图加申请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方式,仅截图存证难有证明力。三是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站酷“版权月”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定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法律环境。自2017年起,站酷将每年的4月定为站酷“版权月”。我们希望网聚行业的力量,诚邀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声,每年通过不同形式的多样活动,全面支持正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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